(一)经营基建材料供应业务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具备: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三)材料供应货源稳定,与大中型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四)有一支精通产品质量管理的队伍,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不少于20人);
(五)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和配送能力;
(六)商业信誉良好。
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可向省建委提出申请,经省建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查后,由省建委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资格证书”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凡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审定一次(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持“资格证书”方可参加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投标、议标。中标的物资流通企业,必须向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基建材料,否则,收货单位可以拒收。
第八条 基建材料招投标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主持。
主持招标的单位在招标前要制定招标方案,并报送省建委备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内容、要求、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标准、评标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采取议标方式的,至少要有三个材料供应单位参加。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认真查验投标单位资格。
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要对招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要发挥国有物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在招议标评标中,同等条件下国有物资企业及散装水泥供应量高的材料供应单位应优先中标。
第十条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在确定材料供应单位后,双方均应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条文应参照国家规范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期限、方式、地点及验收办法;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