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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
 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7]文16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
            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材料,是指建设项目需要的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
  第三条 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无论是由项目法人采购,还是按照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采购,均应通过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
  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
  需要基建材料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可以择优选择具备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资格的企业供货。
  第四条 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直接供应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投标时出具相应证明:
  (一)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厂家;
  (二)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的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质量稳定,经国家批准认证机构认证;
  (四)企业信誉良好。
  第五条 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的物资流通企业(包括配套承包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础上基建材料供应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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