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无偿拆占
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通知
(闽政[1997]文16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影响了供销系统的经营效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闽委发(1996)3号]文件下发后,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无偿拆除供销合作社设施的现象仍有发生。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闽委发[199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强行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
二、供销合作社担负着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农村的重担,各级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应严格按照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
三、城镇规划功能调整变动需易地安置的,原则上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经营服务的需要,积极稳妥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有条件的地方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安置,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