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转让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受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营林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转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转让应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转让范围

  第五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一)用材林;
  (二)竹林;
  (三)经济林;
  (四)薪炭林。
  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 下列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