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失效]

  第十九条 在汛期,大、中型水库应当加强库区水情的测报工作,并及时向省和水库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文部门报告水库的水情。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预报二十四小时内有台风登陆;
  (二)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且对上、下游地区构成严重威胁时;
  (三)江河水位达到危险水位且还在涨水时;
  (四)水库蓄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且水库上游集雨面积内日降雨量大于五十毫米时。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河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污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监督。因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堤防安全,无法及时报告工程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实行紧急措施,并迅速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主管部门。
  在紧急防汛期,库容在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含一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必须服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由其授权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中、小型水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在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拦,扒口和强行启闭闸门。
  第二十二条 水库开闸泄洪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闽江干流上的水口水库应至少提前四个小时,其他大型水库应至少提前二个小时,通知省、相关市县水文站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中、小型水库应至少提前一个小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大、中型水库在泄洪中需加大溢洪道闸门开度时,应至少提前半个小时通知本条一、二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
  水库开闸泄洪时,应当采取先放示警流量,然后逐步加大的方法泄洪。
  第二十三条 水库、闸坝、堤防等工程发现重大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和该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