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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已经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贺国强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把人民生命安危放在首位。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水文观测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其日常事务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划、经贸、建设、水利水电、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邮电、贸易、供销、农业、林业、水产、气象、水文、铁路、民航等省直单位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负责人组成。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大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加当地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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