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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正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6年1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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