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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七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东山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登记;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工作;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九)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县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内的非县属机构(含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类企业,可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转报)或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外汇,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发区所在地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银行应对其提供金融服务。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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