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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八条 土地监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
  (六)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
  (二)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可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
  (五)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二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市(地)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案件;
  (四)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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