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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第十九条 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与防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林木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 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或更新采伐,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
  更新采伐,只准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严禁皆伐。
  第二十一条 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干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伐防风固沙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沿海岸线内侧向外划分3个以上相同宽度的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50米,实行隔带采伐;
  (二)采伐片林,沿主风害垂直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50米,面积不得超过15亩,实行隔带采伐;
  (三)防风固沙林采伐后应于当年或次年造林更新,更新林带的幼树高不足5米的,不得采伐其他老林带。
  第二十三条 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林带宽度5米以下的,应当先在林带一侧营造不小于原林带宽度的新林带,待林木树高达5米以上时,方可采伐原林带;
  (二)主林带宽度在5米以上的,采伐宽度不得大于主林带宽度的一半;
  (三)林带侧面不能造林的,实行隔行采伐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林地、植被损坏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植被;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侵占或毁坏林地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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