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5修正)

  (四)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事业组织、家庭、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秘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或授意、胁迫统计人员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严禁滥发统计报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除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按《统计法》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本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对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受表单位和调查单位必须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有关单项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报表,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综合统计资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机构公布前公开引用。各部门需要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致。
  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应报经有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注明提供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所用的统计资料,应以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