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鼓励发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使本企业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企业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体检,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体检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或所属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行业或所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