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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培训、轮岗锻炼、建立人才档案等组织措施,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组织应当成为培养、输送妇女干部的基地。各级妇女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并定期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妇女组织推荐女干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妇女组织推荐的女干部,应认真考察,注意培养;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任用。
  第七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各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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