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的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建制一般不再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多少,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能够带头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勇于开拓创业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侨区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村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五人以上联名提名。所提的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数,一般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等额选举。经二次投票选举仍未能产生主任时,再次投票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全体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或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其他成员出缺时,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适合的村民代理,直至村民会议依法补选为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外超生或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县级有关部门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相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