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授予一定职权。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户数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数额,10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35人;1000户以下的村,不得少于25人。村民代表名额分配应当照顾自然村分布状况。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故撤换或补选村民代表,需经原推选单位全体村民过半数通过。100户以下且居住集中的村,可以不设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议事;
二、符合国家政策;
三、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办学、修桥铺路、举办社会福利、整顿村容、搞好公共卫生、改善饮水条件等;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搞好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村际团结;
五、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九、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