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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发布日期:2000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6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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