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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93)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依照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特区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申请贷款与特区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内联企业符合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十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同意,内联企业可以保留现汇,留成部分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调剂。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由内联各方协商确定,机构设置由内联企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所需管理人员,由内联各方推荐,也可以招聘。
  第二十二条 内联企业招收职工按特区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内联企业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科研单位二十万元以上)的,可根据需要,核给一定的户口指标,用于内地方的主要管理人同、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骨干的户口迁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前条条件的人员,其原在一起生活的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和待业子女一人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第二十五条 内联企业内地方人员因公出入境、特区生活补贴、奖金、福利与内联企业特区方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内联企业内地方人员子女寄读、入学、入托及收费标准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内联企业终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各方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进行分配。资产可以变卖,资金可以汇回,派入人员由派出方负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内联各方在合作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台商投资区的内联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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