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联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应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兴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的行业,在登记注册后,由内联企业向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八条 内联企业,由特区方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如特区方有两个以上跨行业的企业参加联营,由有关部门商定主管部门。
内地一方独资兴办的内联企业,原则上按行业归口管理。
第九条 内联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联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内联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共同兴办的内联企业一方转让其在内联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他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他方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应服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统一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内联企业内地方的净利润,可以自由汇回内地。
第十三条 内联企业按特区的内资企业依法纳税,并享有国家、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内联企业的产品外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厦门市经贸主管机关审核,可以申请出口产品的自营出口权和企业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权。内联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零部件、企业自用的生产资料、办公用品,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提供半成品、初级产品或原料,在特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视同特区产品,享受特区产品出口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 无外商投资成份的内联企业所得外汇利润,内地方的分成比例可高于特区方,具体办法由内联各方商定。
第十七条 内联企业在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或租赁住宅、厂房、办公楼等方面,享受特区内资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