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投票完毕,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认真核对票数,统计投票结果,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并将选票封存。计票结果应在当日或次日向选民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后,发给代表证。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四十六条 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可以由原选区补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代表候选人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如果在提名推荐、讨论协商过程中意见比较一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一次公布。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七条 要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按
《选举法》第
四十三条和《
刑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