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个推荐者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为限。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上报,不得任意调换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选区以姓名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向选民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组织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投票选举按选区进行。各选区根据便于组织和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原则,确定设立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对于老、弱、病、残等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组织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