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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修正)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八条 选区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等。
  第十九条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的划分:
  (一)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二)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或城关,凡能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也可以划分二个或三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
  在农村或城市郊区,凡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可以划分为几个选区;人口少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村,可以与邻近的村合并为一个选区。
  (三)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数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自然村,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自然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自然村可以由邻近的若干个自然村划分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条 设在市区内的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地区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进行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原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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