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受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宣传和执行
《选举法》、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八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事务。
第九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按街道、企事业系统或者单位设立办事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协助办理有关选举事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向各选区派出工作组,组织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县、乡两级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办理。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