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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31日)修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
    (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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