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重大事项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决定前款有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与工会代表充分协商。
第九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并协助企业办好集体事业。
第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其加班费不低于正常班相应工时收入的15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比照执行。加班工时过多的,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商定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可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