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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失效]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及其各项技术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距技术设施2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放火烧荒;
  (二)向广播电视台(站)及其各项技术设施射击、投掷物品;
  (三)产生噪音使广播电视制作室、播音室、演播室、控制室周围1米范围内等效声级达50分贝以上;
  (四)产生电磁干扰影响广播电视的工作效能;
  (五)私自切断、拆除、损坏、污染广播电视各项技术设施;
  (六)私自移动、搭挂、分接、撑顶广播电视各项技术设施;
  (七)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广播电视各项技术设施安全,影响其正常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收讯、监测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距收讯、监测天线周围15米内建筑;
  (二)在距收讯、监测天线接收主向水平角±30度,超过仰角3度建筑;
  (三)在收讯、监测天线接收主向前方500米内种植成林树木。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建筑施工、植树造林阻断微波、电视卫星地面站收发电波通路;
  (二)在架空传送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筑、植树;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铺设石油、煤气管道、电力电缆;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上方倾倒垃圾、矿渣或含有酸、碱、盐化学成份的液体,堆放笨重物品。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中波发射天线地网范围内建筑,以及从事深挖超过30厘米的土工作业;
  (二)在中波发射天线塔桅150米处为计算起点,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施工;
  (三)在距短波发射天线塔桅50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
  (四)在短波发射天线外围进行其高度超过以天线底部为计算起点仰角10度的建筑施工;
  (五)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
  (六)在距发射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或种植高秆农作物,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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