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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不影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专项拨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居住地点或者工作单位变动时,应立即向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辞职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大会主席团接受其辞职后,通报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辞职应当向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受其辞职后,通报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
  第二十六条 罢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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