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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视察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对代表口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代表视察中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同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视察结束后,各视察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报告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收到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来信,或者接待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来访后,应当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受逮捕、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前款规定,如果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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