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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者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调查,并向下次大会报告调查情况,或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的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应当请假。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与原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通讯、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制订必要的制度,拟定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几位代表联合就地进行视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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