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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代表接到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书面向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时抄送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非经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代表不得缺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请假报告是否同意应书面批复,并送达代表。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裁止时间以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向主席团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该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但坚持提出的代表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该议案仍然有效。
  第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在大会有安排选举议程时,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酝酿候选人时间结束以前提出。
  代表依法提名和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如果没有超过法定差额数,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代表依法提名的和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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