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八条 各级工会发展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九条 福建省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地方工会及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和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工会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组建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县、市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工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第十五条 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需要撤销时,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撤销或者兼并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