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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一)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二)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批准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停止执行原因消除后,应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提取相对人的财产和收入时,应当保留相对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财物。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互相配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及时查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应责令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重新审理,经审理后确认必须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即生效。
  第五十二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立案呈批件;
  (四)案件处理批件;
  (五)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六)案件调查报告;
  (七)案件讨论记录;
  (八)处理决定书;
  (九)执行情况记录;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一)销案报告;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卷宗封底。
  编目分类完毕应按国家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按时填报《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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