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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2年4月1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全民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贯彻统筹安排、因人施教、注重实效、长期坚持的方针,坚持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现役军人、基干民兵(一类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各类中等学校学生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国防理论。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毛泽东军事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建军原则,无产阶级战争观,人民战争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国防地位作用的认识。
  (二)国防精神。主要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教育,发扬“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美德,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三)国防历史。主要学习中国近、现代史,了解中华民族的荣辱史,振奋民族精神。
  (四)国防法制。主要学习国防、军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的国防义务和相应的权利。
  (五)国防动员。主要学习战时兵员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和动员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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