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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失效]

  (二)林政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森林保护支出;
  (三)造林绿化专项支出;
  (四)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林区道路的延伸;
  (五)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
  (六)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
  (七)林业生产建设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六条 全省森林年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分解上达到各县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部门,在森林年采伐限额内编制森林年采伐量计划和分项采伐量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后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采伐国营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合作、合伙、个人承包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和自留地的林木除外。
  采伐林木应当搞好伐区调查设计,确定合理的采伐和更新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和集体林权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森林年采伐量指标、山林权证书、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位置图、上年度的伐区和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其它全民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自有林木,应当提交森林年采伐量指标、山林权证书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个人采伐自有林木,应当提交森林年采伐量指标、山林权证书和采伐申请书。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更新采伐和部队采伐自有林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没有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
  (二)没有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伐区位置图的;
  (三)林木未达到主伐年龄的。定向培育、低产林改造、遭受病虫害和火灾的林木权及基本建设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政府公布保护的珍稀树木和名木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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