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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使用经批准监制的票据,应由使用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票据存根由单位保管三年,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专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其它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遵循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于收到计划之日起,十日内批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批准的单位季度用款计划,应及时予以拨款。开户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及时支付。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乱发财物。
  第二十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补贴、津贴和支付福利性的支出,必须按照财政、财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和支付不可预见性支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
  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亮证收费。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应在20日内给予答复。
  对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收支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奖励。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审查收费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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