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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

  (一)饮用水域保护区水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GB3838-88二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准水域保护区内不同水域水质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GB3838-88三类标准或四类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淮南市淮河水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该水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该水域内污染源的治理情况及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四)负责该水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建立饮用水域保护区的监测网络,并对水质进行监测;
  (六)实施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负责提出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建议名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八)当饮用水域保护区受到严重污染、影响供水安全时,对排污单位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九)组织调查和处理水污染事故;
  (十)按国家规定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计划、经济、工业主管部门,应对向淮河水域排污的所辖行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应当合理,把改善淮河水环境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市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向淮河水域内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
  第十三条 市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淮河水域内的植被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加强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管理工作,合理改造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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