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体育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管理射击、探险、漂流、航空运动、热气球、飞艇、登山、攀岩、赛车(汽车、摩托车)、摩托艇等特种体育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合格证制度。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合格证。举办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申请办理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
《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安徽省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等;
(二)有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经营方案;
(二)体育经营场所及器材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证书或相关材料;
(六)体育经营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国内外体育比赛、表演、健身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经营活动方案;
(二)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该活动的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场地、设施、器材和治安、卫生、应急救护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种体育项目,经营者还应提供可行性报告,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对场地、设施、器材、通讯、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审查。
经营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竞赛和表演,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非经营性体育比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