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已经1997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奖励在农村科技研究、开发、应用及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省农村科技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安徽省农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安徽省农村科技奖:
(一)在我省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省农村开发、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省农、林、牧、渔业区域综合开发治理或重大农业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为我省作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
第四条 安徽省农村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对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