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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公路条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英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和种管(杆)线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市政资质的市政质量监督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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