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市政设施公路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28日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