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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经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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