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经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