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经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经济合同公证的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确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
第十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对开户单位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或假冒他人名义签定经济合同的,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的;
二、扰乱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为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印章、银行帐号,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的;
四、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二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种或数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被诉方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