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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九)协调和监督芜湖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任免和奖惩管理委员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二)芜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积极支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等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联合经营;
  (五)进料、进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六)国内、国际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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