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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审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工作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应事前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或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各工作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遵守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职务的,应当坚持在工作委员会正常上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带头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坚决反对腐败;到外地视察和调查研究时,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轻车简从,注意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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