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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发布日期:2009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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