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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无法预防的外部因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五)承包方对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破坏性经营或闲置,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使承包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七)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协商不成的按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制作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当事人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合同允许继承、转让;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承包人将承包项目转让给他人或组织,经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即行终止;或者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承包合同,但转让承包合同不得违反原承包合同。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都有过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当中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不足部分的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证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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