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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五)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合同。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实行承包的项目、方式、指标、期限,应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商定。公开招标的承包项目,应提前将有关指标张榜公布,公平竞争。
  第八条 当事人双方就承包合同协商一致,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告成立。
  规模经营的承包合同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应在当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承包合同书的格式由省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二)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承包起止期限,生产经营方式;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承包方应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投资投劳、管理维修等指标;
  (四)承包方依法缴纳的税金和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以及缴纳期限和办法,应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办法;
  (五)承包方承包较大规模的山林、水面、茶园、桑园、果园等专业性项目,应缴纳的承包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缴纳的期限、办法;
  (六)发包与承包双方保护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资源的责任;
  (七)发包方对承包方增加投入、提高生产能力、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办法;
  (八)对承包方破坏资源和非正常降低生产能力的处罚办法;
  (九)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或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无效: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四)发包方超越权限发包或发包的生产资料权属有争议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承包合同从中渔利的。
  第十一条 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确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承包合同,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的建议。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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