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2修正)

  征用土地涉及河道、岸滩、森林、湖泊、大中型水利工程、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确定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批准后,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平面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送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和确定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交付征地费用。
  (三)办理耕地占用纳(免)税和纳税土地的农业税减免手续。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铺设道路等,确需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修建、拓宽和改造公路及修建铁路用地,其审批手续,各项补偿、补助费标准,均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用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五)征用塌陷区土地,二百亩以下的,由所在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百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省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不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