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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1992年12月19日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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