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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团体、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各自业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确定工作重点,加强基层以治安基础工作,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六条 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淫秽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驻本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家庭户主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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