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日)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